发展障碍咨询委员会(DDAC)章程


DDAC 附则

9月24、2024通过


第1条:使命、责任和义务

New York State发育障碍咨询委员会 (DDAC) 根据纽约州精神卫生法第13 . 05条设立,旨在就与改进支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事项向New York State发育障碍办公室 (OPWDD) 专员提供建议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实践、目标、预算、运营、可用性、获取和交付。 

根据第5.07节的规定,理事会负有制定和实施全州五年综合计划的具体职责。委员会应就优先事项和目标提出建议,以指导规划、资源分配和评估过程,并可举行公 听会和会议以履行这些职责。 

理事会提供一个交流思想和评论的论坛,促进公众对发育障碍的理解和接受,并参与立法指示的任何活动。此外,它还应审查在最终批准前至少三十天收到的非紧急条例提案,并根据需要提出建议。DDAC 没有行政、管理或任命职责。


第2条:会员资格

根据《纽约州精神卫生法》,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专员和地方精神卫生主任会议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应各任命四名成员,参议院和众议院少数党领袖应各任命一名成员,总督应任命23名成员。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应由消费者代表组成,特别是发育障碍者或其父母、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因此,要求参议院和众议院各任命至少两名消费者代表,州长任命至少十二名消费者代表。此外,根据《心理卫生法》第41.43条设立的作为理事会常设委员会的全州家庭支持服务委员会主席应为当然成员,除非被任命为理事会成员。  

第13.05(a)节规定,只有在对发育障碍人士的护理或一般发育障碍领域表现出积极兴趣或获得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才可任命其为成员;此外,在任何时候,其成员均应包括社区服务委员会发育障碍小组委员会、服务提供者和与发育障碍人士服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州长和立法机构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发育障碍人士在理事会中的代表性。

在接受理事会任命时,成员通过定期积极参与理事会活动来证明其承诺。成员应出席所有定期举行的理事会会议。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季度会议,指定实体可能会收到通知,要求终止其成员资格。此外,所有成员都应在一个委员会中任职,安理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该委员会中完成的。 

根据第13.05(d)节的规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因其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报酬,但可根据 OPWDD 政策报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和必然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3条:官员

理事会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组成。总督应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担任主席,每两年一次。副主席也是理事会成员,由主席根据专员的意见指定。虽然一名成员可以多次担任主席团成员。他们最多只能连任两届或四年。 

理事会主席团成员应履行与其各自职务相关的职责。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副主席应履行主席的职责。如果两人都缺席会议,主席或副主席可指定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第4条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个日历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主席或专员可要求召开额外会议。主席应在定期会议以外的任何会议召开前两周通知各成员,以便向成员提供充分的通知。所有此类会议均应向公众开放,并进行适当的公示,且应符合《公开会议法》、《纽约公职人员法》第7条的规定。根据 6 月20、2023日通过的决议,DDAC 批准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视频会议,并制定了关于成员和公 众出席会议以及其他要求的书面政策。

召开正式会议需要法定人数。所有需要理事会采取行动的事项均应根据法定人数表决确定,法定人数包括在 OPWDD 指定的一个对公众开放的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简单多数成员。如果任何成员有《执行法》第292条所定义的残疾,无法亲自到任何向公众开放的指定地点参加会议,则可免除这一3项要求。这些成员应在私人地点远程参与,并被视为出席会议以满足法定人数的要求。

因特殊情况无法亲临指定地点的成员,可请求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其在私人地点远程参会。如果获得批准,则不计入法定人数,但如果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则可参加表决。特殊情况 "一词包括残疾、疾病、照顾责任或任何其他重大或意外因素或事件导致会员无法亲自参加此类会议。经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可召开执行会议。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出席情况的记录或摘要,包括在指定公共地点亲自出席会议和远程出席会议,以及所有动议、提案、决议和理事会或 OPWDD 正式表决或可采取行动的任何其他事项。

理事会应与 OPWDD 合作,确保满足法律的所有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广播、公共通知和 更新、录音和文字记录的技术事项。

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并在每次安理会会议上安排时间,让公众有机会发言,每人发言 时间不超过三 (3 分钟。主席有权在必要时延长发言者的发言时间。


第5条:委员会

除全州家庭支持服务委员会外,其他理事会委员会可由理事会主席与专员或其代表协商后酌情设立。理事会主席应指定由理事会成员担任的委员会主席,并成立由委员会领导层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共同主席也是理事会成员和委员会成员,考虑到多样性、地区代表性、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发育障碍人士和家庭成员。委员会可包括非安理会成员。理事会主席批准所有此类任命。

理事会各委员会确定并审议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所有正式的委员会建议都必须得到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并在提交全体理事会表决前得到执行委员会的审查。在获得多数支持的情况下,被接受的决议将以书面形式提交专员审议。DDAC 将与 OPWDD 合作,建立提交和审查 DDAC 建议的程序。


第6条:道德准则与利益冲突

任何成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其适当履行理事会成员职责有实质性冲突的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或从事任何业务或交易或专业活动,或承担任何性质的义务。

成员应从州的公共利益出发,履行理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责任,而不论其隶属于任何设施、机构或计划、服务提供者类别或利益集团,也不论其与这些设施、机构或计划、服务提供者类别或利益集团的关系如何。

公职人员法》第74节规定了指导安理会成员行为的标准。如果理事会成员对《道德规范》、《公职人员法》或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适用性有任何疑问,他或她应该向 OPWDD 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或New York State公共道德联合委员会寻求建议。

每年并根据需要,所有成员均应填写并签署由 OPWDD 提供的利益冲突声明表,确定其本人或亲属作为所有者、官员、董事、受托雇员、顾问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在 OPWDD 资助或许可的每个机构或设施中拥有经济或其他利益。亲属 "一词是指与会员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任何人,以及该会员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或该亲属的配偶。

当成员或其亲属在理事会或委员会待决事项上有利益或关联,可能被视为冲突或冲突表象时,他们应在任何讨论之前披露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利益或关联。这包括 OPWDD 资助或许可的计划、机构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人员、董事、受托雇员、顾问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


第7条:章程的修订

在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上,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四分之三(3/4)多数赞成票通过,可对本细则进行修正,但前提是在会议前至少30天向理事会每位成员发出拟议修正案的通知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