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栈的文件夹

纽约州信息自由法 (FOIL)

概述

纽约州公职人员法第 6 条(第 84-90 条)的信息自由法 (“FOIL”) 规定公众有权访问政府机构维护的记录,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记录”是指由本机构、与本机构或为本机构以任何物理形式保存、持有、归档、制作或复制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声明、检查、备忘录、意见、文件夹、文件、书籍、手册、小册子、表格、文件、设计、图纸、地图、照片、信件、缩微胶卷、计算机磁带或磁盘、规则、法规或代码。

提出 FOIL 申请

 

在线提交 FOIL 请求

将书面请求邮寄至:
记录访问官
纽约州发育障碍者办公室
荷兰大道 44 号
纽约州奥尔巴尼 12229

将书面请求传真至:(518) 474-7382

亲自提交记录请求

位置信息/说明:我们的主要办公室位于 44 Holland Avenue, Albany, New York 12229。进入大楼正门后,请告知安保人员您想索取记录。安保人员将收集您的申请表并通知记录访问办公室。请注意,记录需要在披露之前进行审查。因此,文件和记录将不会立即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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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合理描述的书面记录请求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我们将向您发送一封信函: 提供此类记录;以书面形式拒绝该要求;或提供收到此类请求的书面确认。如果您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信函,请致电 (518) 474-7700 或[电子邮件保护]与我们联系

确认信将为您提供您请求的记录何时可用的估计,这在请求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此日期取决于您要求的文件数量、格式、可用性、编辑任何无法根据 FOIL 披露的信息所需的时间、收集文件所需的时间和其他因素。

如果您要求的记录需要支付费用,您将在记录发布给您之前收到通知。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公职人员法》第 87(1) 条授权机构对不超过 9"x 14" 的记录副本收取每份 25 美分的费用,或复制记录的实际成本。在确定制作记录的实际成本时,机构可能仅包括:

  • 如果需要至少两个小时的机构员工时间来准备记录的副本,则相当于归于具有准备所要求的记录所需技能的最低工资机构雇员的小时工资的金额要求;
  • 向提出请求的人提供的存储设备或媒体的实际成本,以遵从该请求;和,
  • 机构聘请外部专业服务来准备记录副本的实际成本,但仅当机构的信息技术设备不足以准备副本时,如果使用此类服务来准备副本。

准备好请求的记录后,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CD/DVD 或 USB 接收记录。记录可通过预约在工作日上午 9 点至下午 4 点之间在记录访问办公室进行检查,地址为 44 Holland Avenue, Albany, NY 12229。您可以致电预约亲自检查记录(518) 474-7700。

主题清单

以下是该机构维护的按主题划分的当前记录列表。根据《信息自由法》,某些列出的记录可能免于披露。

上诉权

根据《公职人员法》的规定,您可以对FOIL的裁决提出上诉。 如果您想提交此类申诉,则必须在对FOIL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后的30天内提出。 请附上原始记录申请的副本和您收到的 FOIL 回复信的副本,以及您的上诉信寄至:FOIL 上诉官纽约州奥尔巴尼市荷兰大道 44 号 OPWDD 纽约州奥尔巴尼市荷兰大道 44 号 12229 或传真:(518) 474-7382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我们将在收到此类上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该决定。在此主题对应时请注明 FOIL 请求编号。

有用的提示

有关 FOIL 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纽约州开放政府委员会的网站

提交 FOIL 请求时:

  • 尽可能具体地描述请求的记录。包括相关日期、名称、描述等。请参阅开放政府委员会提出的 FOIL 请求的建议语言
  • 指定您是要检查记录还是要向您发送记录的副本。
  • 如果有记录,请指定您希望它们如何发送,即通过美国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如果您出于安全或其他重要原因要求提供大量记录,我们可能会选择通过美国邮件发送记录。在将此类记录发送给您之前,我们将通知您复制此类记录的任何费用。
  • 包括您的电子邮件、邮寄地址和传真号码,以及在工作时间可以联系到您的电话号码(如果有必要澄清您的请求)。
  • 请记住,OPWDD 不需要创建新记录来响应 FOIL 请求,也不需要提供信息来回答需要分析信息的问题。
  • 索取您的记录:阅读OPWDD 关于您的隐私权的摘要。

 

为什么您可能会被拒绝访问记录
某些记录或部分记录在 FOIL 下不可用。这些包括:

  • 由 OPWDD 维护的与发育障碍患者的护理和治疗相关的临床记录。根据纽约州精神卫生法第 33.13 条和联邦 HIPAA 隐私规则,此类记录以及倾向于识别通过 OPWDD 寻求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的任何其他记录是保密的。根据《信息自由法》,这些记录不可用,因为根据州或联邦法规,它们特别免于披露(参见《公职人员法》第 87(2)(a) 节);
  • 根据州或联邦法规明确免于披露的其他记录(参见《公职人员法》第 87(2)(a) 条);
  • 记录,如果被披露,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理侵犯(参见《公职人员法》第 87(2)(b) 条);
  • 不是统计或事实表格或数据的机构间或机构内材料的记录、影响公众的工作人员指示或最终机构政策或决定,是外部审计,包括由审计长和联邦政府执行的审计或计算机代码(参见《公职人员法》第 87(2)(g) 条);要么
  • 如果披露记录,将损害当前或即将签订的合同或集体谈判立场(参见《公职人员法》第 87(2)(c) 条)。
  • 如果您的记录请求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您将被书面告知原因,并告知您有权对此类拒绝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