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规法典》第 20 章

以下内容涉及社会保障福利。

§ 404.2041。 如果您的代表收款人滥用了您的福利,谁应承担责任?

(a) 滥用您的福利的代表收款人有责任偿还滥用的福利。 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追回被滥用的福利,以便我们可以将这些福利偿还给您。

(b) 无论我们是否从滥用者那里获得了赔偿,如果我们确定代表收款人滥用了福利,而代表收款人是为15名或更多受益人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收款人,我们都将偿还福利。 当我们进行赔偿时,我们将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的金额等于滥用福利减去我们从滥用者那里收取并偿还给您的任何金额。

(c) 无论我们是否从滥用者那里获得了赔偿,如果我们确定为14名或更少的受益人提供服务的个人代表收款人滥用了福利,而我们在调查或监测该代表收款人方面的疏忽导致了滥用,我们都将偿还补助金。 当我们进行赔偿时,我们将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的金额等于滥用福利减去我们从滥用者那里收取并偿还给您的任何金额。

(d) 本分节中使用的 “疏忽失误” 一词是指我们未能调查或监督代表收款人,或者我们确实对代表收款人进行了调查或监测,但在调查或监测中没有遵循既定程序。 我们的疏忽失败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在调查、任命或监督代表收款人时,我们没有遵循本分节中的既定程序;

(2) 我们没有及时调查举报的滥用指控;或

(3) 在确定收款人滥用福利后,我们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向代表收款人发放款项。

(e) 如本节 (a) 段所述,我们根据这些条款偿还滥用福利并不改变代表收款人的责任和责任。

(f) 代表收款人滥用且未退还的任何款项将被视为向该代表收款人多付的款项。 参见本部分的 F 小节。

 

可在线获得,网  址为:https://www.ssa.gov/OP_Home/cfr20/404/404-2041.htm   

 

以下内容与 SSI 福利有关。

§ 416.641。 如果您的代表收款人滥用了您的福利,谁应承担责任?

(a) 滥用您的福利的代表收款人有责任偿还滥用的福利。 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追回被滥用的福利,以便我们可以将这些福利偿还给您。

(b) 无论我们是否从滥用者那里获得了赔偿,如果我们确定代表收款人滥用了福利,而代表收款人是为15名或更多受益人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收款人,我们都将偿还福利。 当我们进行赔偿时,我们将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的金额等于滥用福利减去我们从滥用者那里收取并偿还给您的任何金额。

(c) 无论我们是否从滥用者那里获得了赔偿,如果我们确定为14名或更少的受益人提供服务的个人代表收款人滥用了福利,而我们在调查或监测该代表收款人方面的疏忽导致了滥用,我们都将偿还补助金。 当我们进行赔偿时,我们将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的金额等于滥用福利减去我们从滥用者那里收取并偿还给您的任何金额。

(d) 本分节中使用的 “疏忽失误” 一词是指我们未能调查或监督代表收款人,或者我们确实对代表收款人进行了调查或监测,但在调查或监测中没有遵循既定程序。 我们的疏忽失败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在调查、任命或监督代表收款人时,我们没有遵循本分节中的既定程序;

(2) 我们没有及时调查举报的滥用指控;或

(3) 在确定收款人滥用福利后,我们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向代表收款人发放款项。

(e) 如本节 (a) 段所述,我们根据这些条款偿还滥用福利并不改变代表收款人的责任和责任。

(f) 代表收款人滥用且未退还的任何款项将被视为向该代表收款人多付的款项。 参见本部分的 E 小节。

 

可在线获得,网 址为:https://www.ssa.gov/OP_Home/cfr20/416/416-0641.htm

 

联邦法规》第42章

§483.420(a)(4) 参与条件。 个人保护

(a) 标准。 保护客户的权利。设施必须确保所有客户的权利。因此,该机构必须

(4) 允许个人客户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务,并在其能力范围内教他们这样做。

可在网上查询: https://www.gpo.gov/fdsys/granule/CFR-2011-title42-vol5/CFR-2011-title42-vol5-sec483-420/content-detail.html?_sm_au_=iVVT3tPN5tSWtmJD

联邦解释指南

中级护理机构 
规章制度

标准。保护客户的权利

设施必须确保所有客户的权利。因此,该设施必须: 1:

标签号。W126

(4) 允许个人客户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务,并在其能力范围内教他们这样做。

对测量师的指导。

§483.420(a)(4) - 设施惯例。

个人在处理金钱方面接受指导(作为正式计划的一部分或更普遍的、非正式的系列活动),这些指导适合个人的功能水平。

个人有机会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持有和管理自己的资金。

§第483.420(a)(4)条--指南。

由于使用金钱是一项权利,确定设施是否根据客观数据证明,在决定限制该权利之前,个人无法被教导如何使用金钱。

§第483.420(a)(4)条--诉讼程序。

机构报告有多少人管理自己的资金?

通过对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访谈和观察,是否有个人能够在需要时在协助下管理自己的资金?

是否允许个人按自己的选择来花费资金?是否有消费机会?他们有现金吗?

事实上,工作人员是否为个人资金的使用做出财务决定,而设施报告说这些资金是由个人管理的?

工作人员是否与特定的个人紧密合作,参与决定他们的钱的用途?

对于那些管理自己财务的个人,他们是否了解自己的收入来源和数额?

个人表现出什么证据表明他们知道如何处理个人财务?个人在多大程度上知道如何进行银行交易?

个人是如何得到报酬的?现金?支票?凭证?代币?

纽约州精神卫生法》第16条第16.31(a)款

§ 16.31 每月个人津贴。

(a) 所有居住在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取得经营证书的设施中的人,都有权从收入中获得豁免,作为个人需求津贴,其数额如下。

1.对于居住在家庭护理、社区住所或发育障碍者学校的人来说,是《社会服务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

2.对于居住在中级护理设施中的人,社会服务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a项第10分项规定的金额。

(b) 任何居住在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经营证书的设施中的人,如果没有收入,或在其他方面的非豁免收入低于根据本条(a)款规定的适当数额,则有资格获得国家的付款,数额相当于本条(a)款减去该人的其他非豁免收入数额。

非官方版本可在网上找到,网址为 https://codes.findlaw.com/ny/mental-hygiene-law/mhy-sect-16-31.html?

纽约州社会服务法》第5条,第1篇,第131-o条

  § 131-o.个人津贴账户。1.每个接受家庭护理、寄宿护理或弱智学校护理,或本章第二百零九节所定义的加强型寄宿护理的个人,如果在接受这种护理期间根据本章规定的国家额外支付方案领取福利,则有权从这种福利中获得以下数额的每月个人津贴。

    * (a) 对于接受家庭护理的每个人来说,在二千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月,至少相当于141.00美元的金额。

    * NB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a) 对于接受家庭护理的每个人来说,在二千零一十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月,至少相当于141.00美元。

    * NB 自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

    * (b)对于每个接受寄宿照料的人来说,在二千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月,至少等于163.00美元的金额。

    * NB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b) 对于每个接受寄宿照料的个人,在二千一百一十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月,至少等于163.00美元的金额。

    * NB 自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

    *(c)对于每个接受强化住宿照顾的人来说,从二千零一十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每个月的金额至少等于193.00美元。

    * NB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对于每个接受强化住宿照顾的人来说,在二千一百一十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月,至少相当于194.00美元的金额。

    * NB 自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

    * (d)从二千一百一十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每月的个人需要津贴应等于本款第一和第二项规定的数额之和。

    (1) 本分节(a)、(b)和(c)段规定的数额;以及

    (2) 本段第一分段的数额,乘以在二千零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但在二千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生效的任何联邦补充安全收入生活费用调整的百分比,四舍五入至整数。

    * NB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d) 从二千一百八十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每月的个人需要津贴应等于本款第一和第二项所规定的数额之和。

    (1) 本分节(a)、(b)和(c)段规定的数额;以及

    (2) 本段第一分段的数额,乘以在二千零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后、但在二千零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生效的任何联邦补充安全收入生活费用调整的百分比,四舍五入至整数。

    * NB 自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

    2.本节第一小节所述的个人津贴应直接提供给个人,供其自己使用,以获得衣物、个人卫生用品以及其他住宿设施未提供的个人用品和服务。任何有权获得个人津贴的个人放弃该权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该设施应该为每个这样的个人提供建立一个单独的个人津贴账户。每个选择使用这种账户的个人应有权在提出要求后获得一份报表,在任何情况下,每季度一次,列明存款和提款以及账户的当前余额。疗养院不得要求或约定以个人津贴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来支付疗养院的用品和服务费,也不得向个人或账户收取法律、法规或与个人达成的协议要求疗养院提供的任何用品或服务,或根据本标题、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规定的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保险可以支付的任何医疗用品或服务。 设施提供的任何服务或用品,由个人或账户收取费用,只有在个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供,并应在提供服务或用品之前向其提供一份列明服务或用品费用的明细表。当居民授权设施的经营者对其个人津贴进行控制时,这种授权应是书面的,并由收费方签署。任何此类款项不得与资金混合,也不得成为设施或收款人的资产,而应作为独立账户隔离并记录在设施的财务记录中。

    3.任何个人如果没有按照本节规定的范围和方式收到或能够控制个人津贴资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任何此类资金,并在证明资金被故意挪用或扣留到预定用途以外的地方时,要求收回相当于挪用或扣留金额两倍的额外惩罚性赔偿。该部门可以调查任何涉嫌挪用或扣留个人津贴资金的行为,并可以代表任何个人提起诉讼,以追回任何被挪用的资金,包括任何惩罚性赔偿。在联邦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确定该个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本章规定的福利或数额时,应不考虑通过此类诉讼获得的任何资金。

    4.每个受本节规定约束的设施应按照部门的规定保持所有涉及居民个人津贴账户交易的完整记录和文件,并应根据要求向部门和任何其他负责检查和监督设施的机构提供有关任何正在接受国家额外付款的个人的此类记录。

    5.任何对受本节规定约束的设施负有监督责任的机构,在对该设施进行检查时,应询问居民个人津贴的提供和核算情况,并应向该部门报告任何违反或涉嫌违反本节的情况。该部门应主要负责监督本节的个人津贴要求;然而,该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将这种监督和执行职能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对任何设施负有监管责任的任何其他国家机构。

    6.当一个人不再是代表他维持居民个人津贴账户的设施的居民时,该账户中的资金应根据部门规定转移给该人或另一个适当的个人或机构,以代表他使用。

    7.任何符合本节规定的设施应保证,居住在其中的个人的任何收入,如果在确定该个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本章第五条第六章规定的国家额外支付方案下的福利或数额时不被考虑,除了为支付该人在该设施中的部分或全部护理和维护费用而从非公共来源支付的未获收入外,应以与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给该个人的个人津贴相同的方式对待。

    8.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收到付款的月份以外的月份收到额外的国家付款福利,则应在收到付款时向该人提供该付款所属月份的全部月度个人津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仅仅因为在实际收到该付款之前没有提供该月度个人津贴而认定该机构没有遵守本节的规定。

    9.除了一个人可能受到的任何损害赔偿或民事处罚外。

    (a) 任何人故意扣留居民的个人津贴,或要求、有利地接受或签约支付居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个人津贴,以满足设施的用品和服务费率,均属A级轻罪。

    (b) 任何人混用、借用或抵押任何必须存放在独立账户中的个人津贴资金,均属A类轻罪。

非官方版本可在线获得,网址为 https://codes.findlaw.com/ny/social-services-law/sos-sect-131-o/

纽约州法典、规则和条例 633.4 接受服务的人的权利和责任

(a) 遵守的原则。

(1) 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被诊断为发育障碍(见本部分第633.99条术语)而被剥夺任何民事或法律权利。

(2) 所有人都应得到尊重和尊严,无论种族、宗教、民族血统、信仰、年龄、性别、种族背景、性取向、发育障碍或其他残障、或健康状况,如被检测或诊断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此外,不得以这些或任何其他理由进行歧视。

(3) 本节规定的权利旨在建立保护个人的生活和/或项目环境,并有助于在考虑到这些人的残疾程度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一个与整个社区一致的环境。自发的或涉及隐私或性问题的权利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某些最严重残疾的人和/或对保护、安全和保健的需求将证明这种调整是合理的。机构/设施或赞助机构有责任确保权利不被任意剥夺。权利限制必须被记录下来,而且必须以个人为基础,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并且只用于临床目的。(注:关于以人为本的服务计划的具体文件要求,见本篇第636-1.4节,关于以人为本的行为干预的文件要求见本篇第633.16节)。

(4) 不应拒绝任何人。

(i) 安全和卫生的环境。

(ii) 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iii) 不受体罚的自由(见术语表)。

(iv) 免于不必要地使用机械限制装置。

(v) 不受不必要的或过度的药物治疗。

(六) 保护不受商业或其他方面的剥削。

(vii) 对个人记录中包含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并在遵守《精神卫生法》第33条和专员条例的情况下获取这些信息。此外,应根据《公共卫生法》第27-F条、10 NYCRR第63部分和本部分第633.19条的规定,对与艾滋病毒有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viii) 书面的个性化服务计划(见术语表),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一个人应对其环境的能力,培养社会能力(其中包括有意义的娱乐和社区项目以及与其他没有残疾的人接触),并使他或她能够尽可能独立生活。这种权利还包括

(有机会参与制定和修改个人化服务计划,除非受到个人能力的限制。

(有机会反对个性化服务计划中的任何规定,并有机会对其反对该计划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以及

(c) 在当事人的能力范围内提供有意义的和生产性的活动,尽管可能涉及一些风险,并考虑到他或她的利益。

(ix) 服务,包括协助和指导,由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提供,他们能充分、熟练、安全和人道地提供服务,并充分尊重个人的尊严和人格。

(x) 适当的和人道的保健,并尽可能有机会亲自或通过父母、或监护人、或通讯员参与选择医生和牙医;或有机会获得第二个医疗意见。

(十一)获得关于性和计划生育服务主题的合理的临床指导,以及关于这些服务存在的信息,包括在有临床指征时获得调节受孕的药物或装置。这项权利包括:

(a) 表达性行为的自由,但以个人同意的能力为限,只要这种表达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受孕和怀孕做出决定。

(c) 设施有权根据有效的设施管理计划,合理限制性行为的表达,包括其时间和地点。

(xii) 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遵守和参与自己选择的宗教,包括选择不参与的权利。

(xiii) 有机会登记和投票,并有机会参加教育他或她公民责任的活动。

(xiv) 不因其作为HIV相关检测对象或被诊断为HIV感染、艾滋病或HIV相关疾病的身份而受到歧视、虐待或任何不利行动。

(xv) 在入院时或入院前收到有关设施将提供的用品和服务或将收取的额外费用的信息,并及时通知此后的任何变化。

(xvi) 他或她的个人金钱和财产的使用,包括定期通知他或她的财务状况,并在使用他或她的资源时酌情提供帮助。

(xvii) 均衡和有营养的饮食。这项权利应规定:

(在适当的时间并以尽可能正常的方式提供膳食;以及

(禁止出于纪律或惩罚的目的,为了工作人员的方便,或为了改变行为而改变正常供餐的成分或时间。

(xviii) 个人拥有的衣服,这些衣服要合适,得到适当的维护,并适合于饲料、季节和活动;并有机会参与选择这些衣服。

(xix) 足够的、个人拥有的梳洗和个人卫生用品。

(xx) 在睡觉、洗澡和上厕所的地方有合理程度的隐私。

(xxi)合理数量的安全、独立、方便的存储空间,用于存放日常使用的衣物和其他个人物品。

(xxii)有机会要求替代居住环境,无论是新的住所还是更换房间,并参与有关这种变化的决定。

(xxiii) 有机会亲自或通过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见术语表)向设施的首席执行官、OPWDD 专员、保护有特殊需要的人的司法中心(司法中心)(见术语表,本部分第 633.99 节)表达不满、关切和建议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99);对于发展中心的人,以及从发展中心有条件释放的社区的人,精神卫生法律服务机构和探访者委员会;以及对于发展中心的人,监察员。

(xxiv) 有机会在合理的时间接待探访者;在探访时有隐私,只要这种探访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与设施内外的任何人自由交流;或

(二十五) 有机会根据《公共卫生法》第29-B条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就心肺复苏术(见术语)作出或由他人代为作出知情决定。每个发展中心(见术语表)应采取政策/程序来实现这一权利。

(xxvi) 如果当事人居住在 OPWDD 运营或认证的设施中,有机会根据 14 NYCRR 633.20 创建一个健康护理代理(见术语表)。

(5) 上述许多权利的实施会带来固有的风险。在合理、可预见和适当的情况下,应向个人和/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说明这种风险。然而,这些人要对那些通常与参与正常活动有关的风险承担责任,只要个人的能力允许这样的参与。

(6) 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家庭护理人员应被告知之前列出的权利。

(7) 不得为了工作人员的方便,作为一种威胁,作为一种报复手段,出于纪律目的,或作为治疗或监督的替代,而限制上述任何权利。

(8) 每个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在入院前或入院时,以及此后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应被告知其在设施中的权利和行为规则,除非该人是一个有能力的成年人,反对向父母或通讯员发出这种通知。如有必要,这些信息应以该人和/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的主要语言传达,以方便理解。应有机构/设施或赞助机构的政策/程序来实施这一过程,以及让个人尽可能地了解和理解他们有权享有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在进入和参与设施提供的项目时产生的义务。(注:另见本节[b][4]段)。

(9) 个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可根据本部分第633.12条,对代表他或她的任何前述权利的应用、调整或拒绝提出异议。

(10)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3.16条,在不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况下,个人(见术语表,第[bw]项)或其他合格的当事人(见术语表,第633.99[bs]项)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个人的临床记录。

(i) 如果设施全部或部分拒绝这种访问,它应通知请求人他或她有权免费获得OPWDD临床记录访问审查委员会对拒绝的审查。

(ii) 临床记录访问审查委员会应包括一名OPWDD律师、一名OPWDD从业人员和一名自愿机构提供者社区的代表。主席应是 OPWDD 的律师,对拒绝访问的审查请求应向 OPWDD 的律师办公室提出。

(iii) 临床记录获取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3.16条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如果委员会支持医疗机构全部或部分拒绝获取临床记录的决定,主席应通知申请者他或她有权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3.16条对医疗机构的决定寻求司法审查。

(11) 机构/住宿设施,以及家庭护理院的赞助机构,应。

(i) 帮助确保每个在设施内居住的成年人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制定健康护理代理;以及

(ii) 如果得到一个人正式签署的健康护理委托书,确保该健康护理委托书或其副本成为该人临床记录中医疗部分的一部分;并且

(iii)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认为或已提请其注意,有理由相信某人不了解医疗护理代理的性质和后果,和/或没有在自愿和不受胁迫的情况下执行医疗护理代理,则应提请MHLS注意;或采取本部分第633.20(a)(21)和(22)节中规定的行动。

(12) 应有办法在入学时和发生变化时告知个人和/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信者,以下各方可接受投诉和关注,并提供当前地址和电话号码。

(i) B/DDSO的主任。

(ii) OPWDD的专员。

(iii) 保护有特殊需要的人的司法中心(见本部分第633.99节词汇)。

(iv) 精神卫生法律服务(见本部分第633.99节术语),只针对发展中心的居民和社区中从发展中心有条件释放的人。

(v) 探访者委员会,只针对发展中心的居民和社区内从发展中心有条件释放的人。

(六) 可在以下地点与专员或司法中心联系。

(b) 保护有特殊需要者司法中心 161 Delaware Avenue Delmar, NY 12054 (518) 549-0200

(13) 对于那些在本部分实施日期之前进入设施的人,如果设施尚未这样做,则应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与该人和/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信者分享这些必要的信息。

(14) 在发展中心,要在公共场所张贴一份声明,概述有关心肺复苏的权利、义务和要求。

(15) 满足寻求或接受服务的非英语人士的沟通需求。

(i) 《精神卫生法》第13.09(e)条要求专员颁布条例,以解决在发育障碍者办公室经营、认证或资助的设施中寻求或接受服务的非英语个人的沟通需求。在本段中,非英语人士是指英语说得不够好,不能被合理理解的人,聋哑人,以及没有语言能力而使用其他交流方式的人。

(a) 任何设施不得拒绝为不讲英语的人提供护理和治疗,或对其进行歧视。

(b) 每个设施应在非英语人士寻求或被转介接受服务时,以及在这些人士实际接受服务时,为他们获得服务提供便利。

(c) 在解决非英语人士的沟通需求方面,每个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

(1)服务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与提供给所有其他人员或转诊的服务相同。

(2) 采取必要步骤,以适当的语言提供信息。

(3) 在有效沟通所需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口译员;以及

(4) 担任口译员的各方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有效的沟通。这些翻译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或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对象或其家人都不得因使用口译服务而被收费。

(d) 非英语人士的临床记录,应确定对这些人的功能和治疗的任何重大相关影响,并确定相关的治疗建议,包括任何合理的调整。

(e) 非英语人士的成年家庭成员、重要他人、通讯员或辩护人可以作为该人士的口译员,如果他/她及其家庭成员、重要他人、通讯员或辩护人同意这一安排,该安排被认为在临床上是适当的,并且各方已被告知可以选择使用由提供者确定的替代口译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使用家庭成员或重要他人作为口译员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ii) 应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42 USC 2000d)第六章的规定,与非英语人士进行有效沟通。上述法律由明尼苏达州圣保罗的韦斯特出版公司出版,可在以下网站查阅。

(a)国务院,信息服务办公室,41 State Street, Albany, NY 12231;和

(b)发展障碍者办公室,顾问办公室,44 Holland Avenue, Albany, NY 12229。

(iii) 应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公法101-336)的规定,与失聪或听力困难的人进行有效沟通。上述法律由明尼苏达州圣保罗的韦斯特出版公司出版,可在以下网站查阅。

(a)国务院,信息服务办公室,41 State Street, Albany, NY 12231;和

(b)发展障碍者办公室,顾问办公室,44 Holland Avenue, Albany, NY 12229。

(b) 认证的标准。

(1) 有关于通知个人和/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个人权利的书面政策/程序。

(入院时(或入院前);以及

(ii)随着修改的进行。

(2) OPWDD应核实(见术语表),向每个人和/或其父母、监护人或通讯员提供以下信息(除非该人是有能力的成年人,并反对向父母或通讯员提供此类信息)。

(i) 权利和责任。

(ii) 是否有解决与个人权利和责任有关的反对意见、问题或申诉的程序。

(iii) 以下各方可接受投诉和关注。

(a) B/DDSO的主任。

(b) OPWDD的专员。

(c) 保护有特殊需要的人司法中心。

(d) 精神卫生法律服务,只为发展中心的居民和从发展中心有条件释放的社区人员服务;以及

(e) 探访者委员会,只针对发展中心的居民和从发展中心有条件释放的社区人员。

(3) 本项第(2)款要求的此类信息已提供给所有适当的当事方,具体如下:

(i) 对于在执行本部分之前进入设施的人员,OPWDD 应在执行后的第一次调查中,核实信息已提供给所有相关方。

(ii) 对于那些自上次调查后进入设施的人,OPWDD应核实信息是否已提供给所有适当的各方。

(iii) 在作出更改后,OPWDD 应核实该信息已提供给所有适当各方。

(4) OPWDD 应核查工作人员是否了解设施内人员的权利。

(5) OPWDD 应核实已采取积极措施,使设施中的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只要该人有能力理解这些权利。

(6) 对于被限制了任何权利的人,在他的服务计划中,有文件说明其临床理由和限制的具体期限。(注:关于以人为本的服务计划的具体文件要求,见本篇第636-1.4节,关于以人为本的行为干预的文件要求见本篇第633.16节)。

非官方的版本可在网上找到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50390972cd1711dda432a117e6e0f345?viewType=FullText&originationContext=documenttoc&transitionType=CategoryPageItem&contextData=(sc.Default)。

纽约州法典、规则和条例 633.9 设施主管作为代表受款人

(a) 适用性。本节适用于由 OPWDD 运营和认证的寄宿设施,包括家庭护理院。 (b) 定义。(1) 受益人是指领取社会保障或其他联邦或州福利的个人。 (2) 设施是指由 OPWDD 运营或认证的寄宿设施。 在本节中,设施也指赞助家庭护理之家的机构。 (3) 设施主任指 OPWDD 运营或认证的寄宿设施的执行主任、管理员、首席执行官或同等人员。 在本节中,设施主任也指赞助家庭护理之家的机构的执行主任、管理员、首席执行官或同等人员。 (4)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是指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其声明可为养恤金支付机构所接受,以确定受益人处理其养恤金的能力。 (5) 一次性补发补助金是指联邦或州补助金的一次性补发,其金额超过预期的每月经常 性金额,原因不在于处理申请的延误、变更受款人代表或类似的行政延误。 (6) 医疗补助例外信托是指包含受益人资产的信托,在确定受益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和/或补充保障收入时,该信托的本金和收入均被视为豁免。 (7) 受款代表是指福利支付组织指定的以受托人身份并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法规接受个人 福利付款的一方。 这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局(SSA)特别指定的代表受益人处理福利的一方。 (c) 确定是否需要受款代表。(1) 受益人没有受款代表。 如果个人没有受款人代表,那么在受益人入住机构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机构主管必须与受益人的规划小组协商,进行审查,以确定指定受款人代表管理个人福利是否可取。 确定的依据必须记录在受益人的病历中。 如果机构负责人和计划小组怀疑某个人是否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福利,则必须由专业医护人员对其进行评估。 如果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认为受益人无法管理其福利,那么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申请成为受益人的受款人代表。 如果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认为受益人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福利,则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申请成为受益人的受款代表。 (2) 受益人有受款代表。 如果个人有受款人代表,那么在受益人入住医疗机构后 10 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主任必须与受益人的计划团队协商,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需要为受益人指定受款人代表。 (i) 如果机构主管和计划小组确定受益人仍需要受款代表,则机构主管可申请成为受益人的受款代 表。 (ii) 如果机构主管和/或规划小组确定受益人可能不再需要受款人代表,或无法确定,则必须 由专业医护人员对该人进行评估。 如果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认为受益人无法管理其福利,那么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申请成为受益人的受款代表。 如果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认为受益人能够管理自己的福利,那么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不申请成为受益人的受款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将任何变更通知养恤金支付机构。 (iii) 本款第(i)项和第(ii)项规定的确定受益人需要或持续需要受款代理人的依据必须记录在受益人的记录中。 (3) 在下列情况下,也必须确定受益人是否需要受款人代表,并在受益人的记录中予以记录:(i) 受益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ii) 出现影响受益人管理其保险金能力的情况时; (iii) 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出请求的一方提出请求时;(iv) 受益人从一个经认证的居所转到另一个经认证的居所,且两个居所均由同一机构运营,但受益人需要不同的支持,则机构主管必须遵守本分项第(1)和(2)段的要求;以及 (v) 受益人从一个经认证的居所转到另一个经认证的居所,且两个居所均由不同机构运营,则机构主管必须遵守本分项第(1)和(2)段的要求。(4) 如机构主管申请成为受款代表,则必须根据本节 (d) 分节的规定发出通知。 如果未提供通知,则必须在受益人的记录中记录原因。 (d) 向符合条件的人通知受款人代表资格的意向和申请。(1) 如果机构负责人打算申请成为接受 OPWDD 运营或认证的寄宿机构服务的受益人的受款代表,则必须同时向《心理卫生法》第 33.16(a)(6) 条规定的合格方以及受益人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机构负责人打算提出此类申请。 (i) 如果受益人是本部分第 633.99(bp)条所定义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受益人反对此类通知;如果法院命令禁止此类通知;或如果机构主管与计划小组协商后确定此类通知会对受益人造成可识别的实质性伤害,则机构主管无须根据本条规定提供通知。 这一决定必须记录在受益人的病历中。 (ii) 若以专人递送、一等邮件邮寄至通知收件人最后已知地址,或以电子方式邮寄至收件人最后已知电子邮件地址,则视为已发出通知。 (iii) 给受益人的通知必须包括心理卫生法律服务处可就申请程序向受益人提供建议的信息。 (2) 在申请过程中或在指定机构主管为受益人的受款代表后,机构必须确保受益人了解其有权随时要求直接领取福利金或要求更换受款代表。 此类申请必须向社会保障局或作出任命的联邦或州实体提出。 (e) 政策和程序。(1) 如机构主任担任或可能担任收款代表,则住宿服务机构必须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管理和 使用支付给作为收款代表的机构主任的资金。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 这些政策和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规定(i) 在有息账户中设立和维持受益人账户;(ii) 单独记账,以分离余额,并允许将赚取的利息(如有)按比例用于集体账户;(iii) 内部控制,以保证受益人账户和资金的安全,防止身份盗窃,为银行交易提供具体授权,并记录收支情况;(iv) 对审查受款人代表账户的要求作出回应; (v) 指定一名适当的工作人员担任机构主任与受益人之间的联络人; (vi) 管理本部分第 633.15 条所述养恤金所产生的个人津贴;以及 (vii) 确保受益人账户和资金的安全。(vii) 考虑使用医疗补助例外信托、补充需求信托或类似手段来保护一次性补发的补助金、遗产或任何其他会影响领取补助金资格的资金。 (2) 如果受款代表是福利院院长,则受款代表必须(i) 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管理福利金;(ii) 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管理收入中的个人津贴部 分;(iii) 保存所有收到资金(包括赚取的收入)的记录,并按要求向福利金支付机构报告 这些资金的情况;(iv) 保存所有资源(包括当前价值)的记录,以满足所有福利金支付机 构的报告要求,并确保受益人的资源不因超过监管限额而损害其应享权利。 (3) 当受益人没有受款代表时,机构或担保机构必须在以下方面提供协助(i) 按规定向福利支付机构报告已赚取和未赚取的收入;(ii) 按规定向福利支付机构报告资源数额;(iii) 监督资源数额,确保受益人的应享权利不会因资源过多而受到损害;以及 (iv) 按规定向福利支付机构报告可能影响受益人应享权利的任何变化。 (4) 当机构主任不是受款代表时,机构或担保机构必须主动管理受益人的个人津贴。 该提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受益人搬迁或变更受款代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f) 资金转账。受益人搬迁至新住所时: (1) 如果受益人搬迁至由同一机构运营或赞助的机构,该机构可保留所有资金,机构主管将继续担任 受益人的受款代表,除非根据本节 (c) 小节的规定,受益人不再需要受款代表。 代受益人存放在机构的现金必须转交给新的寄宿机构。 (2) 如果受益人搬到由其他机构运营或赞助的设施:(i) 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个人津贴资金必须在该人离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社会保障机构,或者在社会保障机构特别允许的情况下,转交给新的代表受款人。 机构将保留已支配的资金,并适当予以支付。 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金必须在该人离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新的代表收款人。 如果来自 SSA 的资金与来自其他来源的资金合并,则退还 SSA 的金额必须是 SSA 部分在当前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 该百分比必须根据过去六个月从社会保障机构和非社会保障机构来源收到的历史付款来计算。 (ii) 前机构必须在将受益人的资金退还或转账后立即书面通知继任受款代表。 通知必须包括退还或转账的金额以及退还或转账的日期。 (iii) 在搬遷當日或之前,前機構必須向新機構發放一筆相等於一個 月最低法定個人津貼的款項或該人的資金總額,以金額較低 者為準,然後才把該人由社會保障局支付的資金餘額(如有 的話)退還給社會保障局;(iv) 除非已确定受益人不再需要受款人代表,否则新机构的设施主任应在该人入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福利支付机构申请成为该人的受款人代表;(v) 在养恤金支付机构指定新机构的设施主任为代表受款人并收到该人的应计资金后,新机构应将该资金视为应计个人津贴,但在收到资金时,因养恤金产生的提供者付款而应付给新机构的任何款项除外。(vi) 应在受益人出院或变更代表受款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埋葬储备金账户中的 所有资金(无论资金来源如何)转交给新的代表受款人。 (vii) 除从社会保障机构收到的资金外,如果前机构的设施主任是代表受款人,则应在 收到福利支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持续的每月个人津贴转交给继任代表受款人。 在指定新的收款人之前,这一安排应继续有效。 (g) 保留记录。每个机构或赞助机构必须将遵守本节规定的记录保存四年。 见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50390981cd1711dda432a117e6e0f345?viewType=FullText&originationContext=documenttoc&transitionType=CategoryPageItem&contextData=(sc.Default)&_sm_au_=iVV4rDNR2LrDS2DM

纽约法典、规则和条例 633.15 个人资金的管理

(a) 适用性。

(1) 本节规定适用于由OPWDD认证或运营的所有住宿设施(包括家庭护理院),以及接受处理住宿设施居民的个人津贴的非住宿计划。

(2) 除(j)项和任何其他提及个人支出规划和个人支出计划的内容外,遵守本节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4月1日。

(3) 遵守本节(j)小节以及任何其他提及个人支出规划和个人支出计划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4) 在执行本节(j)小节之前,住宅内工作人员为每位居民例行保管的现金数额上限,不得超过《社会服务法》第131-o节为接受强化住宅护理(集中护理三级)的个人规定的每月个人津贴数额,外加20美元。但是,这个常规上限可以超过任何金额,只要在现金账户记录中包括具体金额、时间和用途的文件。每位居民超出常规上限的现金只能在住所内存放不超过14个日历日的时间。

(b)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 账户,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一个由机构/赞助机构设立的账户,其中包含该机构负责的个人津贴资金。存放在该账户中的任何款项只能由经授权的雇员和家庭护理人员按照机构政策和程序使用。

(2) 帐户,丧葬储备。为保留一笔资金用于埋葬账户上的个人而设立的明确目的的账户。该账户应与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账户和个人所有的账户分开,并有区别。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规定的金额。根据《一般商业法》第453条规定,由殡仪馆、殡仪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公司或企业托管的任何账户或资金不应视为本条例规定的殡葬储备账户,也不受本条例管辖。

(3) 账户,受款人。由受款人代表维持的账户,用于接收和维持来自福利支付组织的资金。

(4) 帐户,个人所有。当机构管理个人津贴时,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个人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包括个人津贴可以存入该账户。这种账户应反映受益人的所有权并符合个人支出计划(PEP)。

(5) 账户,个人津贴。由机构或赞助机构保持的会计记录,作为管理个人津贴过程的一部分。

(6) 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账户。见账户,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

(7) 个人津贴。每月个人津贴是指每月提供给居住在由OPWDD运营或认证的设施中的每个人的收入部分,用于个人支出。

(8) 评估,金钱管理。由当事人的支出计划小组对当事人独立管理金钱的能力进行评估。

(9) 丧葬准备金账户。见账户,埋葬准备金。

(10) 选择,个人支出。人们可以通过语言或其他方法或姿态表达对个人资金使用或支出的偏好。

(11) 可计算的收入。见收入,可计算的。

(12) 过剩的资源。见资源,过剩。

(13) 团购。见购买,团体。

(14) 附带收入。见收入,附带的。

(15) 收入,可计算的。在计算个人津贴后(按月计算)剩余的赚取的和未赚取的收入的总金额。

(16) 收入,附带。不定期或不经常的收入,不是按计划收到的;或者即使是按计划收到,也不超过一个季度;如果是赚取的,在某一季度不超过30美元,如果是未赚取的,在某一季度不超过60美元。

(17) 收入,每月可用净额(NAMI)。对于居住在ICF/DD和专科医院的人来说,赚取和未赚取的收入的总和,在计算个人津贴后,每月剩余的收入。这是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的护理费用的金额。

(18) 管理。在本节中,该术语用于涵盖《社会服务法》第131-o节规定的程序,该节要求代表住宿设施向居民提出为个人津贴建立一个单独的会计程序,从而对个人的个人津贴行使控制。为了保持一致,本节中使用的管理或管理一词应指这种监督和监管责任。

(19) 资金管理评估。见评估,资金管理。

(20) 每月可用净收入(NAMI)。见收入,每月可用净额。

(21) 收款人,代表。由支付福利的组织指定的一方,以受托人身份并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和法规,接受个人的福利付款。这包括但不限于由社会安全局(SSA)特别指定的代表受益人处理福利的一方。

(i) 指定收款人。被指定接受一个人的收入的人(不包括社会安全局指定的一方,他被称为"代表受款人" ),从社会安全局以外的福利支付组织(例如,退伍军人管理局),为一个因精神或身体无行为能力而被认为没有能力处理其福利的人处理这些收入。

(ii) 自己的收款人。被认为有能力处理未赚取的收入并因此直接获得这种收入的人。

(iii) 收入的受款人。领取自己工资的受雇者,无论他或她是否取得"自己的受薪人" ,以获得未赚取的收入。

(iv) 受薪代表。社会保障局(SSA)根据20 CFR 404和/或416的规定专门指定的一方,负责处理应付给受益人的福利,该受益人被SSA认为是由于精神或身体无行为能力而无法处理其福利。涵盖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补充安全收入(SSI)付款。

(22) 受款人账户。见账户,收款人。

(23) 付款,提供者。预计一个人每月为护理费用支付的最高金额。

(i) 对于社区住宅(包括个性化住宅替代方案(IRA))--二级SSI综合支付水平减去《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规定的最低个人津贴。

(ii) 对于中级护理设施和专科医院--每月可用净收入(NAMI)。

(三) 对于家庭护理--家庭护理SSI综合支付水平减去《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规定的最低个人津贴。

(四) 对于私立学校--三级社会保险综合支付水平减去《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规定的最低个人津贴。

(24) 个人所有的账户。见账户,个人所有。

(25) 个人津贴。见津贴,个人。

(26) 个人津贴账户。见账户,个人津贴。

(27) 个人支出计划(PEP)。见计划,个人支出。

(28) 个人支出选择。见选择,个人支出。

(29) 计划,个人支出(PEP)。个人支出计划的文件,包括资金管理评估、资源描述、支出选择和个人支出的一般参数。

(30) 提供者付款。见付款,供应商。

(31) 购买,团体。通过汇集个人津贴资金,为缴费人的集体利益购买物品。

(32) 资源。除当前月收入外,一个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所有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33) 资源,超额。对于可能有SSI资格的人来说,超额资源是指超过社会安全局在确定SSI资格时适用的资源限制的资源。对于没有潜在SSI资格的人(例如,不符合SSI残疾标准),超额资源是指超过卫生部在确定Medicaid资格时所适用的资源限额的资源。

请注意。

633部中一般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可在633.99节中找到。

(c) 一般规定。

(1) 每个居住在OPWDD运营或认证的设施中的发育障碍者,如果有收入,应获得个人津贴。

(2) 个人津贴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的规定,适用于居住在住宅设施中的国家补充SSI领取者。

(3) 收到的个人津贴数额应根据本节(e)分段的公式计算。

(4) 个人津贴的功能是允许个人拥有资金,以满足他/她的个人和娱乐的愿望和欲望。

(5) 个人津贴的支出必须使个人受益,并反映其个人的消费选择。

(6) 此人應參與所有有關使用其個人津貼資金的決定。OPWDD 假设所有发育障碍者都有一定的自我主张能力和与个人津贴支出有关的决策能力。

(d) 政策和程序。

每个经营住宿设施的机构或赞助机构(见本部分第633.99节)应制定和实施反映遵守本节的政策和程序。

(1) 每个经营住宅设施或赞助家庭护理院并管理个人津贴的机构;或经营非住宅设施或服务并接受处理住宅设施居民的个人津贴的责任的机构;应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保障和准确核算这些个人津贴。

(2) 政策和程序应反映并落实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3.07(e)条以受托人身份维护居民资金的责任,当机构根据本条承担对居民资金的管理责任时。

(3) 政策和程序应至少涉及:安全;工作人员、志愿者和/或家庭护理人员的责任;纸质和电子记录;使用;以及对机构收到的所有个人津贴和其他住所收入的监督。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为保护现金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保存地点和限制使用。

(4) 政策和程序应表明,个人津贴的使用只对个人有利,并应在所做的支出中反映个人的消费选择。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一个个人支出计划和执行个人支出计划(PEP)的过程。

(e) 个人津贴。

从每月直接提供给个人的收入中积累的资金,用于他/她的个人开支。每月个人津贴是指每月向居住在OPWDD运营或认证的设施中的每个人提供的收入部分。

(1) 对于居住在家庭护理院、社区住宅、个性化住宅替代方案(IRA)和私立学校的人,无论其收入来源如何,都将使用《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规定的现行金额,以及现行SSI和Medicaid资格和支付条例中规定的任何和所有收入豁免来确定金额。

(i) 个人津贴可能有几个组成部分,取决于个人情况。按月计算,这些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a) 最低法定津贴 -- -- 面向所有人。

(20美元的收入豁免--适用于所有除SSI以外的任何收入的人。

(与工作有关的豁免,最多为总工资的前65美元,加上65美元以上收入的一半--适用于所有就业人员。与工作有关的65美元免税额旨在用于支付因个人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例如:工会会费、健康保险、制服、工作时购买的午餐,以及因工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d) 附带收入--适用于所有的人,只要存在。附带收入是指不定期或不经常收到的收入;或者是不超过一个季度收到的收入,即使是有计划的,而且如果是赚取的,在某一季度不超过30美元,如果是未赚取的,则不超过60美元。

(2) 对于居住在ICF/DD和专科医院的人,将利用《医疗补助法》和《社会服务法》及法规(18 NYCRR)来确定金额。

(i) 按月计算,个人津贴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

(a) 对于没有工作的人来说,可以是:

(1) 《社会服务法》第366条规定的法定个人津贴;或

(2) 居住在标题XIX(医疗补助)认证设施中的个人的每月SSI全额付款。

(b) 为工作人士。

(1) 总收入的前65美元加上超过65美元的收入的一半;以及

(2)不超过法定个人津贴的金额,从。

(i) 收益余额;和

(所有未赚取的收入;以及

(c) 所有人的附带收入,只要存在这种收入。

(f) 收入。

一个人的月收入分为个人津贴和可计算的收入或可用月净收入(NAMI)。

(1) 根据本节(e)项的公式计算的个人津贴,应保存在个人津贴账户中。

(2) 剩余的金额是可计算的收入或NAMI,保存在收款人账户中。

(3) 机构应确保包含个人津贴和可计算收入的账户或NAMI能够明确区分它们。可计算的保守收入必须可以清楚地识别,以便在出现资金短缺时,可以从资源中收取不超过属于可计算的保守收入的部分。

(4) 只有可计算的收入或NAMI应被用来支付提供者的费用,以及任何保留的可计算收入和多余的资源。任何在收到当月没有用于支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可计算收入可以保留下来,用于支付未来月份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不足。这种保留的可计算收入是个人资源的一部分,可由个人在任何时候用于个人支出。

(g) 资源。

资源是指现金和任何其他个人和不动产以及资产,除了当前的月收入之外,个人拥有的,有权利、权力或力量转换为现金的,并且在法律上不被限制用于支持和维持他/她。

(1)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i) 储蓄和支票账户,其中可能包括前一个月的可计算收入,但在收到当月没有用来满足提供者的付款。

(股票、债券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房地产、汽车、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以及

(iv) 具有案例价值的人寿保险。

(2) 从一个人的收入中获得的资源被分成可计算的保留收入和累积的个人津贴。

(i) 收款人负责管理保存的可计算收入。

(ii) 累积个人津贴的管理方式与个人津贴相同。

(iii) 在一个人开始居住时,该机构或赞助机构应确定一个人的资源中属于应计个人津贴的部分,而不是保留的可计算收入或其他资源。如果无法确定,则应将全部资源数额作为个人津贴处理。

(3) 除来自福利支付的资源外,其他资源应由本人或具有正式任命的受托人权力的一方处理。

(4)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做出意味着机构/设施或赞助机构或其雇员、顾问、承包商、志愿者;或家庭护理人员对个人资源或当前收入的当前或未来所有权的财务安排。

(h) 账户。

当一个机构或赞助机构有责任监督个人津贴基金时,它应使用下列账户来维持这些基金。

(1) 个人津贴账户。应为机构或赞助机构为其管理个人津贴的每个人建立个人津贴账户。

(i) 个人津贴账户包括一个会计程序,该程序导致所有个人津贴的接收和支付记录。

(ii) 个人津贴账户中的资金应保存在机构受托的个人津贴账户和/或个人所有的账户和/或个人住所和/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现金中。这四种形式的个人津贴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应记录在案。

(iii) 至少每季度一次,个人津贴账户将显示个人居住地持有的个人津贴现金数额、其他服务提供者持有的现金、个人所有账户中的个人津贴数额以及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账户中的个人津贴数额。

(2) 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账户。

(i) 机构受托人的个人津贴账户可能包含若干人的个人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或赞助机构的簿记程序应能充分识别属于每个人的个人津贴。

(ii) 机构受托人的个人津贴账户应是有息的,每个人应根据其个人津贴的存款额获得全额利息。

(iii) 存放在机构受托个人津贴账户中的个人津贴资金,应仅限于机构或赞助机构的授权雇员或家庭护理提供者,按照机构政策/程序运作;居住在设施中的人不得直接进入机构受托个人津贴账户,这些资金可能存放在其中。

(3) 个人所有账户。个人津贴不得从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账户转移到任何其他类型的账户,除非转移到根据PEP反映受益人唯一所有权的账户,这应称为个人所有账户。

(i) 一个人应根据他/她的资金管理评估,对个人所有的账户进行独立控制。

(ii) 使用个人拥有的账户不应免除机构根据《公共教育部》所承担的责任。

(iii) 个人所有账户中的资金是个人的资源,因此,该机构应负责监测账户余额,以确保个人的总资源保持在适用的资源限额以下,以便个人的福利不会减少。

(iv) 尽管非常理想,但个人拥有的账户不一定要有利息。

(4) 现金账户--住所。根据机构或赞助机构的政策和程序,满足个人日常和/或附带需求的现金可在居住地保存。

(i) 在住宿设施中应保留最新的针对个人的现金账户分类卡或同等文件,记录所有现金的接收、支付和余额。

(ii) 该现金的一部分可由住宿设施转给向该人提供服务的非住宿计划,供该人在接受这些服务时使用。如果该项目接受处理居民个人津贴的责任,它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居民个人津贴的保护和准确核算,并确保该项目遵守本节关于付款的要求,包括保存记录和收据,就像这种付款发生在住宿设施的现金一样。相关记录的副本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提供给住宿设施。

(iii) 个人支出计划应规定每个居民在住所内由工作人员控制的现金的例行上限。个人支出计划中规定的常规上限和/或任何个人在住所中实际保留的现金不得超过《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为接受强化住宿照料(集中照料三级)的个人规定的每月个人津贴金额,外加20美元。但是,这个常规上限可以超过任何金额,只要在现金账户记录中包括具体金额、时间和用途的文件。每位居民超出常规上限的现金只能在住所内存放不超过14个日历日的时间。

(iv) 在任何情况下,机构/赞助机构都要对存放在住所或非住所项目中的现金损失负责,直到现金被适当支付给当事人。

(5) 在本节中,现金是指货币、硬币或任何可以轻易转换成现金的东西(例如,支票)。

(i) 收入和个人津贴的管理。

(1) 对机构或赞助机构负有全面财政责任的雇员应负责管理个人津贴账户。

(2) 会计程序应使个人津贴与可计算收入或NAMI分开记录。

(3) 会计程序应明确指出个人津贴与属于机构、其雇员、承包商、顾问、志愿者或家庭护理人员的任何资金分开。

(4) 如果个人津贴已存入机构受托人个人津贴账户,个人津贴账户应反映每个人的任何和所有应计利息。

(5) 机构或赞助机构应根据自己的政策和程序,确保每个人都有一张或多张最新的个人津贴账户分类账卡或类似的账目,显示存款、提款和付款,并对这些交易的目的、利息和余额作一般性说明。以电子方式保存的分类账应遵守所有机构关于安全和保存同等纸质记录的政策和程序。

(6) 在个人的现金账户分类卡或同等物品上的记录,应由个人在分类卡上签名,或作为个人至少每月在PEP所附的记录中认可的确认,除非PEP中已确定这种行动不能证实该人的理解。

(7) 机构或赞助机构应制定程序,监测个人可独立获得的资金总额,并与个人合作,确保这一总额不超过个人支出计划中规定的数额。这包括

(i) 个人持有的现金。

(个人从收入中保留的资金;以及

(iii) 保存在个人所有账户中的资金。

(8) 个人津贴账户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类账卡或其等价物,应在当事人、其监护人、其辩护人(根据本部分第635-99.1节的定义)、受款人和福利支付组织的要求下提供审查。

(9)每季度,机构或赞助机构应将每个人的个人津贴账户分类卡或同等资料的副本发送给首席执行官以外的受款人。

(10) 为了保证个人津贴账户的正确管理,机构或赞助机构应以随机方式对其负责的所有住宿类型设施(家庭护理除外)中至少25%的个人津贴账户进行年度机构内部审计。该机构或赞助机构应每年对家庭护理项目中至少10%的个人津贴账户进行内部机构审计。这些审计应证明符合本节的要求。

(11) 如果首席执行官是收款人,应在收到包括个人津贴款项的收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适当的个人津贴金额记入个人津贴账户。

(12) 如果受款人不是首席执行官,从该受款人处收到的个人津贴应在机构或赞助机构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记入个人津贴账户。

(13) 一旦记入个人津贴账户,不要求将资金送入或保持在住所现金账户中,除非是根据个人的个人支出计划,或应个人或适当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

(14) 尽管有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寄宿机构可以预支个人开支,金额不超过每月的法定个人津贴数额,并期望预支的钱能从支付福利的组织补发的涵盖预支月份的款项中收回给该机构。只有在当事人的收入暂时不足是由他或她最近进入该机构的住宿计划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上述预付款。

(15) 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负责任何人的个人津贴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

(i) 该机构管理个人津贴所使用的方法;以及

(ii) 如何从商业办公室(无论其名称如何)获得有关的信息。

(a) 任何一个人在任何特定月份应得的个人津贴数额;以及

(b) 个人津贴账户的总余额。

(j) 个人支出规划。

(1) 该机构或赞助机构应确保至少每年为其管理个人津贴的每个人进行个人津贴支出规划。支出规划的文件应被纳入个人支出计划(PEP)。

(2) 支出规划应由个人的支出规划小组完成,该小组包括个人、其代言人和护理经理(如适用);以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和家庭护理提供者。

(3) 一个人的PEP应包含以下内容。

(i) 由该人的支出计划小组对该人独立管理金钱的能力进行金钱管理评估。至少,该评估必须表明。

(a) 有能力管理他/她可以独立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包括来自个人津贴的现金,从收入中留存的资金,以及保存在个人所有账户中的资金。

(b) 该人在不需要收据的情况下能够安全管理的具体资金数额;以及

(c) 向该人提供资金的频率,(例如,每周10美元,每天2美元)。

(ii) 对当事人的资源和个人津贴在该月/该年的预测,以及每年和/或每月的预期支出的描述,该描述应与资金管理评估相一致。

(iii) 反映当事人需求、偏好和个人消费选择的消费选择,如娱乐/转移注意力、兴趣爱好、度假体验、家庭接触、个人购物和/或奢侈品、每周活动以及其他促进融入社区的活动。在无法用语言表达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肢体语言、眼神接触、面部表情以及其他非语言线索和行为来表达偏好。在支出计划过程中,最了解当事人的其他人,如家庭成员、倡导者和特定的直接护理支持专业人员对选择的投入是最佳的。

(iv) 个人支出的一般参数。PEP的这一方面并不重复或取代反映个人津贴实际收付情况的个人津贴分类账或同等文件。PEP 的目的是为协助个人进行财务选择的人提供指导,不得用来限制个人的消费机会。

(4) 维护PEP。 

(i) 当前PEP的副本应与当事人的居住服务计划一起保存,并分发给当事人、其辩护人和护理经理。

(ii) 在与个人及其辩护人协商后,必要时可将PEP的信息提供给相关方。

(5) 应每年并根据需要对PEP进行审查,以确保代表个人支出的灵活性。应制定修订后的PEP,以反映最新的支出重点。

(6) 机构或赞助机构应指定工作人员或家庭护理提供者来协调PEP的制定和实施。被指定的工作人员应

(i) 对该人的PEP有所了解。

(ii) 准备与当事人合作,并根据需要协助其制定PEP,并按照PEP使用其个人津贴。

(iii) 了解当事人的选择、需求、欲望和愿望。

(iv) 全年持续监测个人津贴的使用情况。

(v) 确保支出发生并与实施PEP相一致。

(vi) 定期审查个人支出的数额和可获得的个人津贴余额;以及

(vii) 确保在平衡中满足当前的需求。

(7) 代表当事人进行个人津贴支出的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护理人员必须让当事人参与有关这些支出的决定,并且必须监督这些支出是否符合PEP的规定。

(8) 个人津贴需要根据要求提供给当事人。对不符合PEP的资金要求,应与当事人讨论,并提请辩护人、护理经理和其他支出规划过程的参与者注意。

(k) 获得个人津贴。

(1)目前的津贴资金应能让人随时取用。

(2) 住所内个人津贴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必须按照个人开支计划中的资金管理评估,尽快交给当事人,但不得超过当事人要求的24小时。

(3) 由机构控制的、不在住所内的个人津贴必须尽快送至住所,但在收到正式授权的资金请求后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l) 收款。

(1) 如果机构/设施或赞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家庭护理人员自行决定将个人津贴用于购买任何物品或服务,则需要有收据。但是,对于每人15美元以下的日常娱乐活动的支出,则不需要提供收据。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分类账或其他记录中注明支出。

(2) 个人从个人津贴资金中获得的现金分配的支出不需要收据。但是,现金分配的数额必须在分类账卡或现金账户记录中注明,并与个人的资金管理评估相一致。

(m) 复原。

(1) OPWDD可以调查任何损失或涉嫌挪用或错误扣留个人津贴资金的情况,并可以代表任何个人或团体开始和/或维持诉讼,以追回任何如此损失、挪用或扣留的资金。

(2) 在机构或赞助机构涉嫌丢失、挪用或错误扣留个人津贴的任何情况下,OPWDD 或其指定人员可进行调查,并酌情采取必要步骤,收回或确保释放居民资金。以这种方式追回的资金应尽早交给相关个人或记入其个人津贴账户。

(3) 如果该机构或赞助机构作为个人的任何福利的受款人,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或补充安全收入福利,该机构或赞助机构除了遵守本节的要求外,还要负责遵守福利支付组织规定的计划规则。

(n) 资金的转移。

本部分第633.9(f)条取代了本款,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1) 当一个人要搬到另一个生活环境时,由机构或赞助机构管理的所有个人津贴的余额应在该人离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新居住地的官方指定方。这包括个人津贴账户中的钱,包括在居住地的任何个人津贴现金,以及埋葬储备账户中的所有钱。但是,如果此人的钱(个人津贴、累积的个人津贴、可计算的收入或NAMI,以及保留的可计算的收入)全部或部分来自社会安全局(SSA)的付款,并且首席执行官是受款人代表,则适用以下程序。

(i) 如果当事人搬到同一机构经营或赞助的设施,该机构应保留所有款项,该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应继续担任当事人的收款人代表。保留在居住地的个人津贴现金应转给新的居住设施。

(ii)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SSA支付的款项必须在当事人离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SSA,或者在SSA特别允许的情况下,转交给新的收款代表。任何担保的资金都应由机构保留并适当地支付。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在当事人离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给新居住环境的正式指定方。如果来自SSA的钱与其他来源的钱结合在一起,那么返还给SSA的金额应该是当前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SSA的部分。该百分比应根据过去六个月收到的来自SSA和非SSA来源的资金的历史部分来计算。

(a) 原机构应在返还或转移资金时将个人的资金返还给SSA的情况通知新机构。

(如果该人要搬到由OPWDD认证或经营的另一个住所。

(1) 在搬迁之日或之前,原机构应支付一笔相当于一个月的最低法定津贴或该人的资金总额,以较少者为准,然后再将该人的剩余资金(如果有的话)退还给SSA,这些资金是由SSA支付的。

(2) 新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应在该人入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SSA申请成为该人的受薪代表。

(3) 在社保局任命新机构的首席执行官为代表受款人并收到该人的应计款项后,新机构应将该款项视为应计个人津贴,但在收到款项时应向新机构支付的来自社保局付款的任何金额除外;以及

(4) 新机构应监督此人的资源。

(c) 埋葬准备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在离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新居住环境的正式指定方。

(2) 除了从SSA收到的款项,当原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是收款人时,正在进行的每月个人津贴应在收到福利支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转给新的生活环境。这种安排应持续到指定新的铺面为止。

(o) 记录保留。

每个机构或赞助机构应保持完整的记录,记录所有涉及个人津贴的交易,为期4年。

(p) 禁令。

一个机构或一个赞助机构不得:

(1)以任何理由扣留个人津贴,或用个人津贴来奖励或惩罚某人。

(2)向任何人收取费用来管理居民的个人津贴。

(3) 从任何个人津贴中借款,或将其抵押。

(4) 索取、要求、有利地接受或承包任何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个人津贴,以支付该机构根据本标题第635-9分节授权提供的费用或用品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津贴不得用于: 1:

(对机构工作人员、赞助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护理人员在任何时候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偿;或

(ii) 支付机构工作人员、赞助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护理人员在提供授权服务时的活动或交通费用的任何费用;或

(iii) 支付任何医疗/牙科/临床用品和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不由医疗补助/保健/私人保险支付,除非有多余的资源;或

(iv) 购买任何由公共资金,包括地方、州或联邦资金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或通过费率、费用、价格或补助金报销的物品或服务,或通过公共或私人保险支付或报销的任何货物或服务。这包括《教育法》规定的对儿童的教育服务;或

(v) 对该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在该人的服务计划中有所记载。

(a) 该机构已经处理了该人的不适当行为。

(b) 支出规划小组已经确定,经济赔偿是适当的,对该人有意义。

(c) 受款人(如果不是机构首席执行官[CEO])已书面批准将个人津贴的一部分用于此目的;以及

(d) 一个负责保护设施内人员权利的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一部分,已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将该人的个人津贴用于此类目的。

(q) 购买。

(1) 用个人津贴购买的东西是个人的财产。

(2) 个人津贴可用于按照社会安全局的要求进行团购。

(r) 收款人的指定和责任。

本部分第633.9条取代了本款,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1) 任何从福利支付组织或其他支付来源获得个人收入的人都称为受款人。受款人的类型有

(i) 自己的收款人。被认为有能力处理未赚取的收入并因此直接获得这种收入的人。

(ii) 收入的受款人。领取自己工资的受雇者,无论他或她是否取得"自己的受薪人" ,以获得未赚取的收入。

(iii) 受薪代表。根据社会安全局(SSA)的规定专门指定的一方,负责处理应付给被SSA认为因精神或身体无能而无法处理其福利的个人的福利。涵盖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补充安全收入(SSI)付款。

(iv) 指定收款人。除受款人代表外,被指定从SSA以外的福利支付机构领取个人收入的一方,为因精神或身体无行为能力而被视为无能力处理其福利的人处理这些收入。

(2) 当收款人是首席执行官时,《社会服务法》第131-o条规定,机构或赞助机构必须管理该收入中的个人津贴部分。该机构或赞助机构不得就管理个人津贴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提供安排的文件。

(3) 当首席执行官担任受款人时,应保持所有收到的款项的记录,并按规定向福利支付组织报告这些款项。这包括个人作为收益受款人所获得的收入。

(4) 当首席执行官担任收款人时,应保持一份具有当前价值的所有资源记录,以满足所有福利支付组织的报告要求,并确保应享待遇不会因个人资源超过监管限额而受到影响。该记录应包括个人津贴。

(5) 当个人是自己的受款人时,机构或赞助机构应在以下方面提供帮助。

(i) 按规定向福利支付组织报告赚取和未赚取的收入。

(按规定向支付福利的组织报告资源数额。

(iii) 监测资源数量,以确保个人的权利不会因资源过剩而受到损害。

(6) 当收款人不是首席执行官时,机构或赞助机构应提出管理个人津贴的提议。该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接纳或改变收款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s) 非住宿提供者的责任。

如果非住宿提供者接受了处理住宿设施转给它供人使用的个人津贴款项的责任,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1) 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至少解决:使用、安全、记录、工作人员、承包商、顾问和志愿者的责任,以及对提供者收到的所有个人津贴款项的监督。

(2) 应保持最新的个人具体记录或分类账,详细说明个人津贴资金的接收、支付和余额。

(3) 应根据本节(l)小节的规定要求提供收据。

(4) 支出应使当事人受益,由当事人购买或为其购买的物品应是其个人财产。

(5) 个人津贴的使用应符合个人PEP的规定。

可在网上查询: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50393055cd1711dda432a117e6e0f345?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

 

纽约州法典、规则和条例 635.9 提供所需的用品和服务

635.9.1 对住宅设施的要求。 (a) 遵守的原则。

(1) 发育障碍者的中间护理设施(ICF/DD)、社区住所,包括个性化替代住所(IRA)、私立学校和专科医院应承担以下费用。

(i) 由地方、州或联邦资金提供的任何项目或服务;或通过费率、费用或补助金进行补偿。

(ii) 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服务费用,以及在提供个人服务计划中规定的服务和活动或设施的娱乐计划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工作人员费用。

(iii) 实体工厂的维护和改进。

(iv) 所有公用设施,包括暖气、灯光、电力、水和污水处理。

(v) 电话服务。住在设施内的人不应被收取本地电话费。住在设施内的人打长途电话可从其个人津贴中支付。

(vi) 根据适用的设施等级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定,购买、操作和维护所有必要的设备和家具,以运作设施。

(vii) 为满足设施内人员的发展需要而必须的特殊设备。

(viii) 为满足个人特殊的、临床确定的需求而需要的物品,而这些物品是昂贵的和/或持续使用的(例如,成人尿布),并且不属于医疗补助、医疗保障或其他健康保险的范围。

(ix) 为满足设施内人员的需要而对设施进行的环境改造。

(x) 三顿营养均衡的饭菜,或相当的饭菜,以及适当数量的点心和任何特殊食品,以满足设施内人员的营养需求。如果一个人参加了一个日间计划,该计划获得了特定的资金来支付特定的每日膳食和/或零食的费用,那么膳食/零食的要求就有一个例外。如果一个人和他所居住的社区住所或IRA同意该人自己支付、获取和准备部分或全部食物,则也可作为用餐/点心要求的例外。

(十一) 基本的床上用品和毛巾(见词汇表)。

(xii) 所有洗衣设备和用品的购买、操作和维护,以及洗衣店和洗衣服务费和基本的干洗费用(见术语表)。

(xiii) 卫生用品和服务。

(a) ICF/DDs 和专科医院负责所有基本的梳洗和个人卫生物品和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纸、纸巾、肥皂、除臭剂、洗发水、纸杯、创可贴和其他急救用品,以及诸如剃须设备、牙刷、梳子和刷子、理发和卫生巾等个人用品。这方面的例外情况是,当住户表示喜欢个人选择时(见本标题第633.15[c][5]条)。

(b) 社区住宅和私立学校负责提供那些通常由一个家庭共享的梳妆和个人卫生用品。这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纸、纸巾、肥皂、洗发水、卫生巾、创可贴和其他家庭急救物品的供应。这方面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居民表示喜欢个人选择的话(见本篇第633.15[c][5]节)。

(xiv) 对于接受医疗补助的人来说,所有必要的医疗/牙科/临床用品和服务(见术语)都不在医疗补助范围内。

(xv) 对于非医疗补助领取者来说,所有必要的医疗/牙科/临床用品和服务都是医疗保险或其他健康保险无法提供的。如果一个人有多余的资源(见术语表),根据医疗/牙科付款审查(见术语表),被确定为可用于此用途,则为例外。

(十六) 基本服装(见词汇表)。

(a) ICF/DDs、私立学校和专科医院承担基本服装的费用,除非有以下资金。

(1) 个人津贴(见词汇表)不需要用于满足一个人目前和可预见的未来的个性化需求。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留100美元的个人津贴余额,用于购买基本衣物以外的用途。

(b) 社区居民承担基本服装的费用,但有以下资金的情况除外。

(1) 第41.36(n)节资金(见术语表);以及

(2) 个人津贴不需要用于个人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的个性化需求。在所有情况下,必须保留100美元的个人津贴余额用于购买基本衣物以外的用途。

(xvii) 旅行费用,但以下费用除外。

(a) 由医疗补助计划承保。

(b) 从一个人当月与工作有关的豁免(见术语表)中支付;以及

(c) 与个人参与社会或娱乐活动有关,而这些活动既不在其服务计划中规定,也不是设施的娱乐项目的一部分。

(xviii) 与该设施的计划性娱乐活动有关的材料和所有其他费用,无论是在内部还是在社区进行。

(xix) 满足一个人的服务计划中规定的治疗需求所需的所有项目。

(xx) 与工作有关的费用(例如,税金、工会会费、健康保险、制服、午餐和交通),不包括在该人当月与工作有关的豁免中。

(二十一) 由居住在设施内的人造成的损害,但该部分费用除外。

(a) 由保险覆盖;和

(b) 作为方案规划小组(见术语表)设计的有意义的归还程序的一部分,从一个人那里得到的;如果有的话,由该人的受款人书面批准;并由一个负责保护居住在设施中的人的权利的委员会或其一部分批准。

(xxii) 受监督的社区住所(CR)和受监督的个体化替代住所(IRA)负责以下费用。

(为满足个人在居住期间的需要而提供的服务。

(b) 在2004年8月1日之前,可由家庭保健助理或个人护理服务单独向医疗补助计划开具账单来满足的服务;以及

(c) 本部分第635-10.4(b)(1)(xvi)节和本标题第671.5(a)(7)节规定的服务,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可单独向医疗补助开具发票。

(xxiii) 支持性CR和支持性IRA负责支付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可由家庭健康助理或个人护理服务单独向医疗补助开具账单的服务费用,如本部分第635-10.4(b)(1)(xvii)条和本标题第671.5(a)(8)条规定。

(2) 支持性社区住所或个性化居住选择(IRA)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书面协议,一个人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可计算的收入(见词汇表),用于购买机构/设施为履行本小节第(1)段的要求本来会购买的特定用品或服务。这种协议必须具体说明。

(i) 该人将用可计算的收入购买的那些用品和服务。

(ii) 购买后的任何和所有可计算的收入,在社区居住者付款(见术语表)的数额内,将支付给该机构/设施;和

(iii) 如果在任何特定月份,一个人的可计算收入使其无法支付指定的用品和服务,机构/设施应补足差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个人津贴来补足这一差额。

(3) 家庭护理。

(i) 担保机构(见术语表)负责以下费用。

(a) 担保机构已经或将要从地方、州或联邦资金中获得补偿的任何项目或服务。这包括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可由家庭健康助理或个人护理服务单独向医疗补助计划开票的服务,如本部分第635-10.4(b)(1)(xvii)条规定。

(b) 提供赞助机构提供的服务和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工作人员个人服务费用和工作人员费用。

(为满足家庭护理院中人员的发展需要所需的特殊设备。

(对家庭护理院进行的环境改造,以满足居住在该院的人的需要。

(为满足居住在家中的人的特殊个性化需求而需要的物品,而这些物品是昂贵的和/或持续使用的(例如,成人尿布、管饲用品),并且不属于医疗补助、医疗保障或其他健康保险的范围。

(对于医疗补助受益人来说,所有必要的医疗/牙科用品和服务都是医疗补助所不能提供的。

(g) 对于不属于医疗补助对象的人,所有必要的医疗/牙科用品和服务都不能通过医疗保险或其他健康保险获得。如果一个人有多余的资源,根据医疗/牙科付款审查,确定可用于此用途,则为例外。

(h) 基本服装(见词汇表),但有下列资金的情况除外。

(1) 家庭护理客户付款(FCCP)(见术语)资金,但指定用于娱乐交通的金额除外。

(2) 个人津贴不需要用于满足一个人目前和可预见的未来的个性化需求。在所有情况下,必须保留100美元的个人津贴余额用于购买基本衣物以外的用途。

(i) 旅行费用,但以下费用除外

(1) 由医疗补助计划承保。

(2) 应从一个人当月的工作豁免中支付。

(3) 与个人参与社会或娱乐活动有关,除非这些活动是在他或她的服务计划中规定的。

(4) 在家庭护理客户支付资金中提供的娱乐性交通。

(j) 与工作有关的费用(例如,税款、工会会费、健康保险、制服、午餐和交通),不属于该人当月与工作有关的豁免范围。

(k) 由居住在家庭护理院的人造成的损害,但该部分费用除外。

(1) 由保险覆盖。

(2) 作为方案规划小组制定的有意义的归还程序的一部分,从一个人那里得到的,如果有的话,由该人的受款人书面批准,并由负责保护居住在家庭护理院的人的权利的委员会或其一部分批准。

(ii) 家庭护理提供者应承担以下费用。

(家庭护理提供者已经或将要从地方、州或联邦资金中获得报销的任何项目或服务。

(b) 实体工厂的维护和改进。

(c) 所有公用设施,包括暖气、电灯、水、下水道和电话服务。本地电话服务必须为居住在家中的人提供,并对他们免费。住在家里的人打长途电话可以从他或她的个人津贴中支付。

(根据家庭护理和其他适用的规定,购买、操作和维护所有必要的设备和家具,以经营家庭。

(e) 三顿营养均衡的饭菜,或同等的饭菜,以及适当数量的点心和任何特殊食品,以满足个人的营养需求,而不是本条款中要求的由赞助机构负责的营养需求。如果一个人参加了一个日间计划,该计划获得了特定的资金来支付指定的每日膳食和/或零食的费用,则对膳食/零食的要求有例外。

(f) 基本的床上用品和毛巾(见词汇表)。

(g) 通常由家庭共享的基本仪容和个人卫生用品。这方面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住户表示喜欢个人选择的话(见本标题第633.15[a][5]条)。

(h) 任何洗衣设备的购买、操作和维护。

(i) 正常的洗衣店和洗衣服务费以及基本的干洗费用(见术语表)。

(j) 居住在这里的人在家中使用的一般娱乐材料。

(4) 由OPWDD报销的费用,要遵守适用的报销方法。

635.9.2 对非住宅设施的要求。 (a) 遵守原则。

(1) 非住宅设施应承担以下费用。

(i) 由地方、州或联邦资金提供的任何项目或服务;或通过费率、费用或补助金进行补偿。

(ii) 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服务费用以及在提供个人服务计划中规定的服务和活动时发生的工作人员费用,或者是设施的娱乐项目的一部分。

(iii) 实体工厂的维护和改进。

(iv) 所有公用设施,包括暖气、灯光、电力、水和下水道。

(v) 购买、操作和/或维护所有的设备、家具或用品,以便根据该类设施的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定来运营该设施。

(vi) 为满足设施内人员的发展需要而必须的特殊设备。

(vii) 为满足人们在那里的需要而对设施进行的环境改造。

(viii) 为满足个人服务计划中规定的设施的治疗需要而需要的任何项目。

(九) 由费用部分以外的人造成的损害。

(a) 由保险覆盖的。

(b) 作为方案规划小组制定的有意义的归还程序的一部分,从一个人那里获得,如果有的话,由该人的受款人书面批准,并由一个负责保护该人在非住宿设施中的权利的委员会或其一部分批准。

(x) 提供日间治疗和日间适应训练服务的非住宿设施应承担服务费用,其中。

(a) 是满足个人在参加其项目时的需要所必需的;以及

(b) 在2004年8月1日之前,可由家庭健康助理或个人护理服务单独向医疗补助计划收费来满足。

可在网上查阅https://govt.westlaw.com/nycrr/Browse/Home/NewYork/NewYorkCodesRulesandRegulations?guid=Icf311c50b7ec11dd9120824eac0ffcce&originationContext=documenttoc&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